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2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2836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丙○○、甲○○、丁○○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民國95年9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9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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