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6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8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