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57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己○○、乙○○、戊○○、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推定存續期間為5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
(二)提出原告及被告丁○○、己○○、乙○○、戊○○、丙○○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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