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65號原告 屠純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