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62號原告 莊瀅 如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 律師被告 張全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壹萬陸仟元(被告張全美於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主張之債權金額200萬元+執行費16,000元=201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玖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