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40號被告綺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 昱瑩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 王一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9日命被告於文到2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3年6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
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