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34號原告 陳世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怡利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就起訴狀當事人欄之被告博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萬元(即系爭房地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叁佰貳拾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