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43號原告 吳美燕 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福沛萬翼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徐福沛、萬翼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肆仟零陸拾元,應繳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柒仟零叁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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