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55號原告 林羅彩媛 訴訟代理人 林雍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城堡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林樟模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叁拾捌萬叁仟叁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肆仟伍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