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791號聲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代理人 劉芮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許炎煌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許炎煌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376,092元暨其利息及違約金債務未還,惟被繼承人於99年
5月5日死亡,查其第一、二、三、四順位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此聲請指定被繼承人許炎煌之配偶 蔡華卿 為遺產管理人,俾利聲請人行使債權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執丙字第22612號債權憑證影本等件為證。然查,關於被繼承人許炎煌之遺產管理人,已經由訴外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經本院於101年8月24日以10
1年度司繼字第685號民事裁定選任蔡華卿為被繼承人許炎煌之遺產管理人,該案已於101年9月24日確定,此業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是本件聲請人基於同一目的所為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