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耀連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4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耀連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林耀連明知本院已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本院
99年度家護字第178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份在卷可查,即不
得對其妻 陳雪招 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及不得為
騷擾接觸行為,竟仍於前揭時、地以言語為恐嚇之不法侵害
行為,顯然漠視法律,惟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
亦取得被害人即其妻的諒解,有悔過書1份在卷可按,並考
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即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