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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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國字第4號上訴人 魏耀茂 (原名 魏豪品 )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 訴訟代理人 葉榮茂
黃勇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27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上訴人請於5日內陳報有無給付 蔡文風 新台幣1,827,287元本息及給付之證據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楊淑珍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