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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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424號原告皇家翡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林䜢丞訴訟代理人 王志傑 律師被告 李金運 (原名 李許達
許新禧 吳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李金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零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許新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吳春美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玖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李金運負擔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柒元、許新禧負擔新臺幣貳仟伍佰叁拾元,吳春美負擔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叁元。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零玖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玖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玖佰叁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李金運、許新禧、吳春美(下稱被告李金運等3人)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皇家翡翠公寓大廈依法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依皇家翡翠公寓大廈社區公約草案暨公寓大廈管理經費收支辦法,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房屋坪數按月繳納每坪新臺幣(下同)35元、營業用者每坪50元之管理費,有停車位者每位每月繳納1,500元、機車每輛每月100元之清潔費。被告李金運、許新禧、吳春美分別係社區內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號2樓;基隆市○○區○○路○○○號1樓、779號2樓、779之2號2樓及779之1號2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許新禧嗣後將上揭4筆不動產於97年1月3日買賣並移轉登記予被告吳春美,被告李金運等3人分別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經催告仍不給付,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並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等語。
三、被告李金運等3人均經合法通知而均未到庭,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基隆市安樂區公所102年7月25日基安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皇家翡翠公寓大廈社區公約草案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條文、公寓大廈管理經費收支辦法、管理費繳納紀錄表、管理費催繳公告、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異動索引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吳春美就原告上揭主張經合法通知而未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視為自認;而被告李金運及許新禧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屬實。
五、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李金運、許新禧、吳春美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8,99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及被告李金運之公示登報費400元),被告李金運負擔1,827元、被告許新禧負擔2,530元、被告吳春美負擔4,633元。
七、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
┌─┬───┬───────────┬──────────────┬───────┬──┬────┐│編│被告│建物門牌│管理費│欠繳期間│月數│原告請求││號││├────┬────┬────┤││管理費之│││││坪數│每坪金額│月管理費│││總金額││││││(元)│(元)│││(元)│││││││││││││││││││││├─┼───┼───────────┼────┼────┼────┼───────┼──┼────┤│1│李金運│基隆市○○區○○路783│34│35│1,190│93年10月至102│110│130,900││││之1號2樓││││年11月│││├─┼───┼───────────┼────┼────┼────┼───────┼──┼────┤│2│許新禧│基隆市○○區○○路781│56│50│2,800│93年7月至96年│42│117,600││││號1樓(經營新阿禧海產││││12月││││││店)│││││││├─┼───┼───────────┼────┼────┼────┼───────┼──┼────┤│3│許新禧│基隆市○○區○○路779│29│35│1,015│93年9月至96年│40│40,600││││號2樓││││12月│││├─┼───┼───────────┼────┼────┼────┼───────┼──┼────┤│4│許新禧│基隆市○○區○○路779│31│35│1,085│93年9月至96年│40│43,400││││之2號2樓││││12月│││├─┼───┼───────────┼────┼────┼────┼───────┼──┼────┤│5│許新禧│基隆市○○區○○路779│31│35│1,085│94年9月至96年│28│30,380││││之1號2樓││││12月│││├─┼───┼───────────┼────┼────┼────┼───────┼──┼────┤│6│吳春美│基隆市○○區○○路781│56│50│2,800│97年1月至102年│71│198,800││││號1樓││││11月│││├─┼───┼───────────┼────┼────┼────┼───────┼──┼────┤│7│吳春美│基隆市○○區○○路779│29│35│1,015│97年1月至102年│71│72,065││││號2樓││││11月│││├─┼───┼───────────┼────┼────┼────┼───────┼──┼────┤│8│吳春美│基隆市○○區○○路779│31│35│1,085│97年1月至102年│71│77,035││││之2號2樓││││11月│││├─┼───┼───────────┼────┼────┼────┼───────┼──┼────┤│9│吳春美│基隆市○○區○○路779│31│35│1,085│97年1月至102年│71│77,035││││之1號2樓││││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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