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壢秩字第79號
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王美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同法第57條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
二、查本院認本案所應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並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1條言論自由、第15條生存權及工作權,且對上述權利之侵害已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爰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規定,裁定於本院聲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款規定之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本案訴訟程序。
三、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