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壢秩字第79號

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王美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同法第57條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

二、查本院認本案所應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並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1條言論自由、第15條生存權及工作權,且對上述權利之侵害已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爰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規定,裁定於本院聲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款規定之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本案訴訟程序。

三、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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