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簡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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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345號

原告 林献龍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楊家寧 律師

莊銘有 律師

被告 蔡阿娥

陳佳君

陳郁如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任

被告 游陳英蓉

訴訟代理人 游適能

被告 張陳瓊純

訴訟代理人 蘇家弘

被告 陳束

訴訟代理人 蘇建旗

被告 陳膾

陳素梅

陳春亮

陳添裕

陳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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