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簡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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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345號
原告 林献龍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楊家寧 律師
莊銘有 律師
被告 蔡阿娥
陳佳君
陳郁如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任
被告 游陳英蓉
訴訟代理人 游適能
被告 張陳瓊純
訴訟代理人 蘇家弘
被告 陳束
訴訟代理人 蘇建旗
被告 陳膾
陳素梅
陳春亮
陳添裕
曾 陳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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