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簡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348號

原告 許建泰

陳勇武

陳茂雄

陳勇乾

陳勇勝

陳志雄

陳漢潭

陳文峯

陳文哲

陳建誌

陳正吉

陳冠如陳正清 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瑄 (陳正清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瑋 (陳正清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被告 呂僑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陳俊瑋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被告呂僑恩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俊瑋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被告呂僑恩於91年11月18日出生,有戶籍資料可稽,其等於訴訟繫屬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各自原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然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原告陳俊瑋本人、被告呂僑恩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邱信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