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55號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 陳小娟 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40元,並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陳**、陳**、蔡**、馬**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繳納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均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明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232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前經原告繳納1,770元,尚應補繳(計算式:2,210-1,770=440)。另原告起訴狀上除被告陳小娟外,僅列被告陳**、陳**、陳**、蔡**、馬**,起訴程式即有欠缺,前經本院向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調得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及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以民國111年收件 朴登普 字第26600號辦理繼承登記之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到院,並經本院依職權查得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440元及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未繳納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江芳耀
附表:
1.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64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為839平方公尺;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51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為920平方公尺,
2.被代位人即被告陳小娟為被繼承人 陳張玉秀 之繼承人,應繼分為5分之1
3.計算式:【(640839)+(920510)】1/5=(536,960+469,200)1/5=20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