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23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林青旻
黃俐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
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黃俐嘉之送達
不合法)。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