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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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426號
原   告 富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鎮杰
被   告 橘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筱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3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6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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