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5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2584號
原   告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被   告  羅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2584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
26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伍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玖拾叁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劉春美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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