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林賢遠 即日騰木材行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2年度桃簡字第679號與被上訴人 陳嘉銘 即
東榕建材行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0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