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北簡字第1697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方一珊 被告 陳長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三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法官 郭麗萍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