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促字第五九一一六號
異議人乙○○右異議人因債權人甲○○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債權人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就上開事件發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從而,聲請人提出本件異議,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官趙淑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