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抗字第四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本院台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四八九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絮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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