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零壹仟伍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柒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