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一號
原告新聯宇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前項繕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二、釋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二人之金額或比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