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路○○段○○號,此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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