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重家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繼承回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上訴人 蔡燕凰
蔡怡雯 蔡鴻鈞 蔡愛瑾 游瑞山 蔡維欣 游惠君 游繡華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維民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陳沆河 律師被上訴人 蔡弘義
蔡素湘 即蔡. 蔡弘志蔡美寶蔡美妙 蔡弘宗 蔡美芳 蔡弘新 蔡宗成 趙會利 蔡河楷 同上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承回復等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謝素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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