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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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57號原告鼎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弘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9,622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