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48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之依據為「票款請求權」或「借款請求權」,若為票款請求權者,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到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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