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58號附民原告 歐名哲 被告 張嘉芸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 律師
翁瑋律師 曾稚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二民事答辯狀所載。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犯公然侮辱案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4726號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6日以102年度易字第103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件二:民事答辯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