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原告 朱麗碧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許慧如 律師 吳典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黃明煌 等間因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肆仟玖佰零貳萬玖仟伍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貳拾陸萬玖仟伍佰叁拾壹元。原告起訴僅繳納伍仟元,尚應補繳壹佰貳拾陸萬肆仟伍佰參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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