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護照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福雄上列被告因護照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福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林怡伸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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