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53號原告 邱悅震 被告 劉筵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起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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