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龍威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承英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欲請求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為何。
二、提出被繼承人黃承英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黃承英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五、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