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912號原告 陳近藤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
李佳玲 律師被告麥可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 李德儀 代理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3日上午10點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