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緝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志選任辯護人謝孟儒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王鐵雄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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