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491號上訴人達騰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素娟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 律師訴訟代理人 石世昌 被上訴人 王鴻忠 被上訴人 紀寶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 律師複代理人 黃紀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民事法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五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陳章榮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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