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國字第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 律師被告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李錫津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下午二時八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B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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