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697號原告 林如錦 被告 劉宏晉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9年度訴字第8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人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本院於110年3月30日以109年度訴字第88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王筑萱法官商啟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