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周德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彥宇 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7,594元【281×21600×1206/10000(土地交易價額)+375600(房屋稅課稅總現值)=0000000,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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