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028號原告 謝尚敏 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高烊輝 律師被告 周光明
飛馬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曉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