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11號上訴人 劉韋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欣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弘欣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38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聲明求予廢棄原判決。查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 沈永貴 應將對弘欣公司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交付本院,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00萬元,上訴人既聲明原判決全部廢棄,其上訴利益亦為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石珉千
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