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古秀足 訴訟代理人 李良忠 律師
李科蓁 律師被告 王志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0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陳采葳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