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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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96號原告戊○○
甲○○丙○○丁○○
14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淑卿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華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219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21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