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96號原告戊○○
甲○○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淑卿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華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219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5年3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219號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80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