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金重訴字第2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金重訴字第2994號
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0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譽芝選任辯護人張宏銘律師
林開福律師被告 施郁鏘 選任辯護人 蔡銘書 律師被告 林頂宇 選任辯護人 賴呈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頁第二行內關於「施郁鏘」之記載應更正為「 鄭屹翔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3頁第2行內關於「施郁鏘」之記載,為「鄭屹翔」之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廖欣儀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