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546號原告午○○○原告子○○原告未○○原告申○○共同巳○○法定代理人子○○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午○○○
戊○○○原告丑○○原告丁○○原告乙○○原告辰○○原告卯○○原告甲○○原告丙○○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己○○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卯○○原告壬○○原告寅○○原告癸○○法定代理人寅○○
壬○○原告戊○○○兼前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原告戌○○○訴訟代理人酉○○被告辛○○訴訟代理人 陳平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98年度附民字第2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鐘 陳多美 、午○○○、申○○、未○○、子○○、 楊伊真 、甲○○、丙○○、丁○○、戊○○○、辰○○、乙○○、壬○○、寅○○、丑○○如附表「原告得請求項目及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原告癸○○之訴及原告丁○○、午○○○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癸○○負擔百分之三,被告丁○○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辛○○、庚○○分別係址設高雄市○鎮區○○○路○○○號MA茶吧之店長、副店長,因該店之受僱店員即原告卯○○以勞資糾紛為由,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而對卯○○心生不滿,竟於民國(下同)97年8月28日凌晨2時許該店關門後,由庚○○騎乘辛○○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搭載辛○○,前往卯○○位在高雄市○鎮區○○路○○巷○號(下稱85巷1號房屋)之住處附近,待庚○○確認該處有停放卯○○平日使用之機車後,即由其負責把風,再由辛○○以打火機點燃自備小油漆罐之方式點燃上開機車,該機車隨即起火燃燒而擴及附近之汽車、機車及腳踏車,再延燒至85巷1號房屋及鄰房高雄市○鎮區○○路○○號房屋(下稱83號房屋)之牆壁、樓梯、鐵門與冷氣機等,而原告等人為居住85巷1號及83號房屋之住戶,發覺起火乃驚恐逃離,幸消防隊獲報及時趕到始撲滅火勢,惟伊等仍因此嗆傷送醫並受有財產損失(詳如附表一所示),且因此心理受有極大驚恐,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庚○○部分已成立訴訟上和解),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辛○○應賠償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二、被告辛○○則以:被告辛○○並無涉入本件之放火事件,且被告辛○○因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65
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第二審刑事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060號第三審刑事判決判認:「上訴人之選任辯護人在原審具狀主張,依案發當時於火災現場附近監視器所拍得之影像畫面,出現在該處而由某男子騎乘機車搭載於後座之女子,其頭髮長度僅至頸部,為短髮髮型,前額又無留海,後頸部亦無刺青,並屬圓形臉,此與卷存檢察官於97年8月30日偵查中,命法警拍攝之照片顯示,上訴人為瘦削臉型,且長髮及胸,前額有長至眼部之 劉海 ,後頸部有明顯刺青,並不相吻合,足見該監視器影像畫面上之搭乘機車女子,並非上訴人,公訴人依卯○○於警詢中之指述,認定該女子係上訴人,應與事實不符等語,並舉卷附前開監視器影像畫面輸出紙及偵查中所拍攝之照片為證。而依卷內資料,卯○○於警詢時雖曾指認前開監視器影像畫面上之搭乘機車女子係上訴人,但其後於偵查中已改稱:『、、、、我有跟警察他們去里長、、、、家看監視器,監視器裡的男生我看得出來,女生的部分不清楚,我不敢講』。嗣於第一審復稱:『、、、案發之後我去警察局因為緊張、害怕,所以我只能看衣服跟髮型都很像,我才會說確定是辛○○,偵訊中我有看翻拍照片,但是沒有看到正面臉型,我想說照片很糢糊,所以不能確定』、『(提示、、、翻拍照片【即前開監視器影像畫面輸出紙】可否確定照片裡面的人?)、、我沒有辦法確定是誰』等語。則前揭辯護人之主張是否全不足採?實情為何?關涉事實之認定及法律之適用,自應詳予查明,原審未詳究明白,並於理由內為必要之敘述,遽行判決,自嫌速斷」為由,而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73號更一審刑事判決,就本件 鈞院 送請專業之鑑定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而專業之鑑定機關刑事警察局且稱之因原始影像過於糢糊且所含資訊不足而未能鑑定之相同之影像資料,遽為鑑認謂監視器畫面從背後可看出該女子係留長髮,長髮垂到左手臂前面,與被告偵訊時所留之長髮是一樣等情,並乃以卯○○之證詞為重要證據,判決指稱監視器畫面中之機車後座女子即係被告。則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之旨意,上開更一審判決實乃有速斷之嫌,是故上開更一審判決判認被告辛○○涉有本件放火事件,實有違誤。再則,退步言,就原告等請求賠償之金額, 陳明 意見如次:1.依最高法院判例,醫療費只能請求自負額部分,健保或勞保負擔部分,不能提出請求。2.原告丁○○提出請求「因機車故障有3日無法上班,損失薪資6,600元」。查機車故障應乃有其他許多交通工具可供搭乘上班(如公共汽車、捷運等);是故原告丁○○之上開損失薪資6,600元之請求,實為無理。3.原告午○○○請求之「腳踏車4,000元」,及原告丁○○請求之「腳踏車4,000元」,均未見其等有舉證以證其實,是故不能證明其等有此損害。5.原告癸○○,均未見其提出有診斷證明書證明受有傷害,是故其請求精神慰藉金賠償,實亦屬無理。6.原告等均僅受輕微之嗆傷,原告等各人均每人各請求20,000元之精神慰藉金,原告等之精神慰藉金請求金額亦均屬過高等語,茲為抗辯,並答辯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之爭點:
(一)被告辛○○是否有為本件縱火行為?
(二)被告應賠償各原告之金額為若干?
四、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同案被告庚○○(已審結)聯手放火燒毀原告楊伊真之機車,於燃燒過程中,引燃附近之機車與住家,致原告受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損害及傷害等情,雖為被告辛○○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惟被告辛○○與同案被告庚○○之上開放火行為,刑事部分業據本院刑事庭判決有罪在案,被告雖一再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更為審理,亦一再獲得有罪判決之事實,有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65號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657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060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73號判決在卷可稽,且同案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一再供稱係受被告辛○○之唆使,而聯手放火等語,足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屬實。被告雖辯稱現場監視器之拍攝錄影帶之影中女子,與被告之髮型不同,顯見被告並未放火云云。惟查,本院經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屬刑事警察局鑑定之結果,該局函覆因原始影像過於模糊,且所含資訊不足,以致未能鑑定,足認系爭影帶雖無法作為被告放火之證據,然並非據此即可認定被告無放火之行為,故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
185條、第19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及如附表所示財產,既經認定,依上開法律規定,對於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各項損害,是否准許,分述如次:
1.原告 鐘陳多美 、午○○○、申○○、未○○、子○○、楊伊真、甲○○、丙○○、丁○○、戊○○○、辰○○、乙○○、壬○○、寅○○、丑○○所受如附表所示之身體損傷、醫藥費及財物損失、建物(含自有與共有)修復費用等,業據提出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物為證,經核無誤,堪信屬實。被告就原告所受如附表「原告得請求項目及金額」欄所示之損失,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原告癸○○主張其受有嗆傷之身體傷害一節,未據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尚難信為屬實,其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午○○○、丁○○主張各受有腳踏車4,000元之損失部分,因原告二人未舉證證明確有該項損失,故上開主張尚難採信,渠等請求被告賠償腳踏車損失各4,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告丁○○主張因機車故障有3日無法上班,損失薪資6,600元一節,本院審酌原告丁○○上班,尚可搭乘其他交通工具,故其未上班與機車毀壞無相當因果關係,其請求被告賠償其薪資損失,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3.精神慰藉金部分:原告午○○○、申○○、未○○、子○○、楊伊真、甲○○、丙○○、丁○○、辰○○、乙○○、壬○○、寅○○等人,於建築物著火之時,因濃煙嗆傷,身體受有損害,且當時情緒驚駭,面臨死亡威脅,故事後肉體所受損害雖僅為呼吸道傷害,但當時因嗆傷所面臨之死亡威脅,足以令人餘悸猶存,痛苦萬分,本院斟酌原告等人上開痛苦程度,及原告居住同一社區,均為普通資力之人及被告辛○○財產總額1,318,988元,且身為店長,資力頗豐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稽,認為上開原告各請求賠償2萬元之精神慰藉金,係屬相當且有理由,應予准許。被告辯稱原告請求之精神慰藉金過高云云,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鐘陳多美、午○○○、申○○、未○○、子○○、楊伊真、甲○○、丙○○、丁○○、戊○○○、辰○○、乙○○、壬○○、寅○○、丑○○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辛○○賠償如附表「原告得請求項目及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丁○○、午○○○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告癸○○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仕興附表:
┌─┬────┬──────┬────────────┬─────────┐│編│原告│身體所受傷害│原告得請求之項目及金額│證據欄││號│││││├─┼────┼──────┼────────────┼─────────┤│1│鐘陳多美││房屋修繕214530│火災證明書(卷一P9││││││)││││││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合計:214,530元│(卷一P10)││││││出貨單、估價單(卷││││││一P11-13)│├─┼────┼──────┼────────────┼─────────┤│2│午○○○│吸入性嗆傷、│醫療費用600│火災證明書(卷一││││右第五腳指鈍│KMR-928機車修理費8000│P24)││││挫傷│社區修繕分攤7000│診斷證明、醫院收據│││││慰撫金20000│(卷一P17-18)││││││機車修理估價單(卷││││││一P23)│││││合計:356,00元│社區修繕請款專函、││││││收據、估價單(卷一││││││P26-28)││││││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卷二P226)│├─┼────┼──────┼────────────┼─────────┤││申○○│上呼吸道吸入│醫療費用600│診斷證明、醫院收據││││性嗆傷、上呼│慰撫金20000│(卷一P21-22)││││吸道感染併氣││││││喘│合計:20,600元││├─┼────┼──────┼────────────┼─────────┤││未○○│吸入性嗆傷│醫療費用520│診斷證明、醫院收據│││││慰撫金20000│(卷一P15-16)│││││合計:20,520元││├─┼────┼──────┼────────────┼─────────┤││子○○│吸入性嗆傷│醫療費用220│診斷證明、醫院收據│││││慰撫金20000│(卷一P19-20)│││││合計:20,220元││├─┼────┼──────┼────────────┼─────────┤│3│卯○○│雙下肢二度燙│醫療費用1151│診斷證明、醫院收據││││傷佔體表面積│慰撫金20000│(卷一P33-35、39)││││1%、疑吸入性│合計:21,151元│││││燙傷│││├─┼────┼──────┼────────────┼─────────┤││甲○○│疑吸入性燙傷│醫療費用364│診斷證明、醫院收據│││││慰撫金20000│(卷一P36-38)│││││合計:20,364元││├─┼────┼──────┼────────────┼─────────┤││丙○○│頭皮2度燙傷1│醫療費用210│診斷證明、醫院收據││││*1公分、疑吸│慰撫金20000│(卷一P40-41)││││入性燙傷│合計:20,210元││├─┼────┼──────┼────────────┼─────────┤││丁○○│濃煙嗆傷│QZQ-977機車燒毀21200│診斷證明(卷一P32│││││慰撫金20000│)│││││合計:41,200元│機車行照、修理估價││││││單(卷一P43、46)││││││火災證明書(卷一││││││P47)│├─┼────┼──────┼────────────┼─────────┤││戊○○○││社區修繕分攤7000│社區修繕請款專函、││││││收據、估價單(卷一││││││P26-28)││││││火災證明書(卷一││││││P42)│├─┼────┼──────┼────────────┼─────────┤││辰○○│濃煙嗆傷│YEA-625機車燒毀26400│診斷證明(卷一P31│││││慰撫金20000│)││││││機車行照、修理估價│││││合計:46,400元│單(卷一P43、44)││││││火災證明書(卷一││││││P45)││││││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卷二P225)│├─┼────┼──────┼────────────┼─────────┤││乙○○│濃煙嗆傷│慰撫金20000│診斷證明(卷一P30││││││)│├─┼────┼──────┼────────────┼─────────┤│4│壬○○│濃煙嗆傷│慰撫金20000│診斷證明(卷二P147││││││)│├─┼────┼──────┼────────────┼─────────┤││寅○○│濃煙嗆傷│社區修繕分攤7000│社區修繕請款專函、│││││慰撫金20000│收據、估價單(卷一││││││P26-28)│││││合計:27,000元│診斷證明(卷二P146││││││)│├─┼────┼──────┼────────────┼─────────┤│5│丑○○││社區修繕分攤7000││└─┴────┴──────┴────────────┴─────────┘附表一:
┌──┬────┬────────┬────────────────────────────┐│編號│原告│所受傷害│請求金額│├──┼────┼────────┼────────────────────────────┤│1│午○○○│嗆傷、右第5腳趾│醫藥費600元、精神慰藉金20,000元、機車修復費(車號000-00││││鈍挫傷│8號)8,000元、腳踏車4,000元、社區公共修復費分攤7,000│││││元,總計39,600元│├──┼────┼────────┼────────────────────────────┤│2│子○○│嗆傷│醫藥費220元、嗆傷而精神慰藉金20,000元,總計20,220元│├──┼────┼────────┼────────────────────────────┤│3│未○○│嗆傷│醫藥費520元、嗆傷精神慰藉金20,000元,總計20,520元│├──┼────┼────────┼────────────────────────────┤│4│申○○│嗆傷、感染併氣喘│醫藥費600元、精神慰藉金20,000元,總計20,600元│├──┼────┼────────┼────────────────────────────┤│5│丁○○│嗆傷│腳踏車4,000元、機車修復費(車號000-000號)21,200元,│││││因機車故障有3日無法上班,損失薪資6,600元,精神慰藉金20,│││││000元,總計51,800元│├──┼────┼────────┼────────────────────────────┤│6│辰○○│嗆傷│機車修復費(車號000-000號)26,400元、精神慰藉金20,000元│││││,總計46,400元│├──┼────┼────────┼────────────────────────────┤│7│乙○○│嗆傷│精神慰藉金20,000元│├──┼────┼────────┼────────────────────────────┤│8│戊○○○││社區公共修復費分攤7,000元。││││││├──┼────┼────────┼────────────────────────────┤│9│卯○○│雙下肢燙傷、吸入│醫藥費1,151元、精神慰藉金20,000元,總計21,151元││││性燙傷││├──┼────┼────────┼────────────────────────────┤│10│甲○○│吸入性燙傷│醫藥費364元、精神慰藉金20,000元,總計20,364元│├──┼────┼────────┼────────────────────────────┤│11│丙○○│頭皮燙傷、吸入性│醫藥費210元、精神慰藉金20,000元,總計20,210元││││燙傷││├──┼────┼────────┼────────────────────────────┤│12│壬○○│嗆傷│精神慰藉金20,000元│├──┼────┼────────┼────────────────────────────┤│13│寅○○│嗆傷│精神慰藉金20,000元、社區公共修復費分攤7,000元,總計│││││27,000元│├──┼────┼────────┼────────────────────────────┤│14│癸○○│(缺診斷書)│精神慰藉金20,000元│├──┼────┼────────┼────────────────────────────┤│15│戌○○○││83號房屋修復費用214,530元│├──┼────┼────────┼────────────────────────────┤│17│丑○○││83號房屋修繕費7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