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2273號上訴人即被告新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1,10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5,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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