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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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7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5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純姃┌──────────────────────────────────────────────────────┐│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37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龍元興業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內壢分│93年12月10日│29,099元│UC七0二二三六│││1│ 司游正琳 │行│││六││├─┼─────────┼─────────┼───────────┼────────┼────────┼──┤│00│龍元興業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內壢分│93年12月10日│20,000元│UC七0二二三六│││2│司游正琳│行│││七││└─┴─────────┴─────────┴───────────┴────────┴────────┴──┘